列印時間:113/12/05 03:5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以下簡稱平準基金),於臺灣地區砂糖外銷價高於規定基準價格時,就其超過部分,按第四條規定,從價提存之。
臺灣地區砂糖外銷,實得平均售價,低於保證糖價及包裝費暨直接推銷費用時,收購農民糖應支付之差額,由平準基金撥付之。
前項保證糖價,於臺灣糖業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收購農民糖每年期契約原料推廣前,由行政院核定公布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