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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開發單位使用再生水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公告轄內放流水與系統再生水總量與其可供申請量及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