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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再生水開發案取水構造物與水處理設施及供水設施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取水構造物:指為截取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之構造物、泵、取引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二、水處理設施:指為提升廢(污)水或放流水水質之前處理設施、水質淨化處理設施、加藥設備、消毒設施、污泥處理設施、除臭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三、供水設施:指為輸配系統再生水之泵、輸水管線、配水池、配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