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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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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布水質水量保護區時,應填具申請書,載明水源概況、保護區範圍及劃定之理由,並檢附標示地上建物及界限之地形圖為之(平地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山地比例尺不小於一萬分之一)。
自來水事業應在前項劃定公布之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設置告示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