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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取用費徵收費率及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溫泉取用費之徵收方式,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公告分期計徵者外,應於次年三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
徵收機關採分期計徵者,其徵收日期及期數應予公告。
徵收機關於徵收溫泉取用費前,應填發溫泉取用費繳款書送達繳納義務人。
前項繳納義務人指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