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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洪氾區為基隆河流域有下列情形之地區:
一、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已公告之基隆河治理基本計畫用地範圍線內之土地。
二、依據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設置之滯洪區。
三、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實施完成前,毗鄰治理計畫用地範圍之低窪有淹水之虞地區。
四、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實施完成前,因地勢低窪或其他因素致有經常淹水之虞地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