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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源之水量不足時水權用水量分配或輪流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順序相同,係指同一水源之水權,其用水標的相同者。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同時取得,係指該合法有效之水權,於水權取得登記時主管機關登入水權登記簿並發給水權狀之年月日相同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