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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應施檢驗商品(以下簡稱商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報驗義務人應依本辦法辦理通報:
一、商品發生燃燒、爆裂或燒熔,致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
二、因使用商品造成人員死亡或須住院治療之傷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