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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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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標準專責機關對於適用標準法第十條有關國家標準項目之產品,得公告為申請使用正字標記之產品品目(以下簡稱正字標記品目);廢止時,亦同。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