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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91.01.09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報驗義務人應依本辦法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但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