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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檢驗規費,指下列各款:
一、檢驗費。
二、作業規費。
(一) 檢驗標識費。
(二) 各種證書、證明書、報告書之補發、換發或繕發副本工本費。
(三) 臨場費及其所需支出其他必要費用。
(四) 辦公時間外延長作業費用。
(五) 申請使用產品安全標誌之費用。
(六) 執行產品型式認可或試驗室認可之作業費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