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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物品委託試驗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物品委託試驗,係指工商業者或機關團體委託本局代為分析化
驗試驗鑑定其產品或持有物之品質或性能而言。
前項委託試驗物品,如限於設備或非短期內能完成,或其他特殊原因,得
拒絕或經申請人同意將試驗工作委託本局認可之試驗室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