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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簽證,指申請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申請輸出入簽審文件(以下簡稱簽審文件)。
前項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可分兩種:
一、連結貿易署網站,登錄簽審文件資料後傳輸。
二、透過簽審通關服務窗口傳輸簽審文件電子資料。
輸出入簽審文件電子資料標準訊息及其建置指引由貿易署另行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