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6: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憑證機構(以下簡稱外國憑證機構)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時,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
一、憑證實務作業基準。
二、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檢核對照表。
三、外國憑證機構於其本國合法經營憑證業務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文件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得提供英文版本格式。
主管機關應於其網站公告經許可之外國憑證機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