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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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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股份轉換、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應依本辦法編製資本額變動表及依案件性質備具之下列附表送交會計師查核:
一、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
二、債權抵繳股款明細表。
三、財產抵繳股款明細表。
四、勞務抵繳股款明細表。
五、股息紅利轉增資配股明細表及盈餘分配表。
六、法定盈餘公積轉增資配股明細表。
七、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明細表及來源明細表。
八、合併配股明細表。(如有合併銷除股份者,應另檢附合併銷除股份明細表)。
九、分割配股明細表及基準日前一日被分割公司分割部分之資產負債種類及數額。
十、收購配股明細表。
十一、股份轉換配股明細表。
十二、股份交換配股明細表。
十三、可轉換公司債或認股權憑證換股明細表。
十四、減資明細表。(分割減資者,應另加附基準日前一日被分割公司分割部分之資產負債種類及數額。另辦理庫藏股減資者免附)
前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四款之明細表,公司得僅就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部分逐項列明;持有股份總額未達百分之十股東部分,得合併列明之。
第一項第三款之明細表,如係依特別法規定全部以已發行股份抵繳股款者,公開發行公司得僅就董事、監察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東部分逐項列明;持有股份總額未達百分之十股東部分,得合併列明之。
第一項資本額變動表及附表,應加蓋公司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印章或簽名。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者,免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