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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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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依其業務規模,配置管理之人員,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集管團體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本計畫之訂定,並應報請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