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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取得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
及格證書者,得申請參加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以
下簡稱本訓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