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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查扣侵害商標權物品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商標權人對輸入或輸出之物品有侵害其商標權之虞者,應以書面向貨物進出口地海關申請查扣,並檢附下列資料:
一、侵權事實及足以辨認侵權物品之說明,並以電子檔案提供確認侵權物品之資料,例如真、仿品之貨樣、照片、型錄或圖片。
二、進出口廠商名稱、貨名、進出口口岸與日期、航機或船舶航次、貨櫃號碼、貨物存放地點等相關具體資料。
三、商標註冊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如由代理人提出者,須另附代理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