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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內建築物由公民營事業投資申請核准興建程序審查及租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民營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其營業項目具有辦公室、廠房、大型商用不動產之開發租售或其相關業務,且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公司,或財團法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