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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建築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更新計畫而致停止營業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給予補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