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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之廢品,係指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區內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因過期、變質、破損、災害,致無法出售、加工製造之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次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