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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適用本條例第九條之二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新增投資之獎勵規定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製造業投資計畫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且
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購置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投資計畫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金額達新
臺幣十萬元,且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購置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