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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94.11.21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指我國國民或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
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
二、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本辦法所稱國外技術合作,指我國國民或公司提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
標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與國外政府、法人或個人約定不作為股本
而取得一定報酬金之合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