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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網際網路業:指對機構或個人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撥接服務、專線服務
、連線服務、網路多媒體軟體及內容服務、系統及應用程式服務等專
門服務之公司。
二、製造業:指從事物品製造或加工之公司。
三、技術服務業:指對製造業提供研究發展、設計、檢驗、測試、改善製
程、資源回收、污染防治、工業用水再利用或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等
專門技術或專利權之公司。
四、自動化設備:指在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過程中,所需之下列設備:
(一) 數值控制工具機 (指綜合加工機、數值控制車床、化磨床及數值控
制專用機) 。
(二) 自動上、下料之沖壓機器。
(三) 自動化之產業機器設備 (應具有自動控制生產條件、監測、檢校、
上、下料、自動裝配、加工或其他功能之一者) 。
(四) 自動輸送設備 (包括自動倉儲) 。
(五) 工業用電腦。
(六) 網際網路公司之網路通訊設備 (不包括光纖、電纜) 。
五、自動化技術:指前款自動化設備所需之控制軟體。
六、提升企業數位資訊效能之硬體、軟體或技術,其範圍如下:
(一) 企業內作為教育訓練而購置之數位學習設備、軟體。
(二) 數位內容製作公司所需之剪輯設備、配音設備、音效設備、複製設
備、攝影機、數位相機、數位內容製作之其他電腦或軟體。
(三) 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執行企業資源規劃應用軟體之電腦設備 (
主機、伺服器與工作站) 及為導入企業資源規劃之專門技術。
七、防治污染設備:指為清理、檢驗或監測生產或營運過程所排放之污染
源或廢棄物,使符合環境保護法規之設備,包括空氣污染防制、噪音
及振動管制、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環
境檢驗、環境監測設備。
八、防治污染技術:指專用於防治污染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九、資源回收設備:指利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方法,將廢棄物轉化為可
資再利用或具商品價值之原料或產品所需之設備。
十、資源回收技術:指專用於資源回收設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
十一、工業用水再利用設備:指將製程產生之廢水 (含冷卻排放水) 直接
再利用或經淨化處理後,回收再利用於製程之設備。
十二、工業用水再利用技術:指專用於工業用水再利用設備之專利權或專
門技術。
十三、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指使用後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之設備
。
十四、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技術:指專用於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設備之專
利權或專門技術。
十五、購置成本:指取得設備或技術之價款、運費及保險費。但不包括為
取得該設備或技術所支付之其他費用。公司自製之設備提供自用,
以生產該設備所發生之成本認定之。
十六、當年度:指設備或技術交貨之年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