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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重要投資事業屬於影視事業部分適用範圍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影視事業,指經營下列事業之公司:
一、電影片製作業:指經營策劃、製作電影片之事業。
二、電視業:指經營藉無線電或有線電視傳輸網路,包括轉播站、微波、
衛星、線纜等,傳播聲音、影像供公眾直接收視之無線電視事業或有
線電視事業。
三、節目製作業:指經營製作電視節目、廣告或錄影節目之下列事業:
(一) 電視節目、廣告製作業:指經營策劃、製作電視節目或廣告之事業
。
(二) 錄影節目製作業:指經營策劃、製作錄影節目之事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