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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性廢棄物,其種類如下:
一、廢液閃火點小於攝氏六十度(不包含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二十四之酒類廢棄物)。
二、固體廢棄物於常溫常壓可因摩擦、吸水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引起危害者。
三、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
四、其他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混合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