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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區委託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工業區申請編定、開發、租售及管理等
業務之委託,其資金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其資金由受託公民營事業籌措者,其公開甄選方式,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