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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毗連非都市土地,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原設廠用地符合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
二、申請變更編定之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設廠用地相連接。
三、申請變更編定之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設廠用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間
,隔有道路、水路時,其寬度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十公尺。
申請變更編定之毗連非都市土地與原設廠用地間或毗連非都市土地間,隔
有道路、水路寬度合併計算超過十公尺,不妨礙廠地整體規劃利用,並經
經濟部認為適當者,不受前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