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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冷凍空調工程承裝業分為甲、乙、丙三級,各級業務範圍如下:
一、甲級:從事任何噸級空調或任何馬力冷凍等工程之施工、操作運轉及
維護檢修等業務。
二、乙級:從事五百噸以下空調或二百馬力以下冷凍等工程之施工、操作
運轉及維護檢修等業務。
三、丙級:從事一百噸以下空調或五十馬力以下冷凍等工程之施工、操作
運轉及維護檢修等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