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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業用戶電度表檢驗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用戶電度表,係指設置於用戶受電場所記錄用電量以計算電費
之電度表而言,包括有效電度表、無效電度表及需量表。
本規則所稱差數,於用戶電度表附有比壓器、比流器時,係指其綜合差數
而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