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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質敏感區,包括以下各類:
一、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
二、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
三、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
四、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地質敏感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