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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區域採取深度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河川及水域土石採取區域之採取深度,由水利管理機關依河川治理計畫高程及核定土石採取計畫之採取深度為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