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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被扣留之石油,有減損之虞或不便保管者,得由主管機關逕送受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
前項石油煉製業之指定,以於被扣留石油所在地附近具有儲油或處理設備者為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