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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主管機關得就礦場安全技術之課程、訓練、考試及其他相關事項,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構)辦理。
前項受託之其他訓練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之名冊、出勤紀錄、考試成績、違規情形等資料,送交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