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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礦業申請案件檢具之申請書圖文件,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製作,並蓋用礦業印鑑。
本規則各項礦業申請,得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以電子化方式為之,且應使用經主管機關認可之電子簽章或身分認證方式,並依規定之軟體、格式、類型及方式傳送電子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