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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事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時期,指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之動員實施階段及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二項所稱之封鎖狀態。
本辦法所稱配給,指國軍及其軍勤人員之實物配給;所稱配售,指對國軍及其軍勤人員以外之一般國民及特定人員實施民生必需品之有價配售。
前項所稱特定人員,指駐華外交人員、商務代表、外僑及其眷屬。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