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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水利處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經濟部水利處 (以下簡稱本處) ,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法規定應執行事項。
二、水利工程之規劃、管理、興辦與縣市主管水利工程之協助及監督事項
。
三、水道變更、防護及其治理計畫線之劃定、河川、排水治理、海堤興建
及其維護管理事項。
四、水庫安全、水庫管理、水庫集水區保育治理及其水源涵養保護之執行
事項。
五、水權事務管理及監督之協助事項。
六、水資源調查、開發、利用、保育經營管理之執行及整體統籌調配之協
助事項。
七、協調辦理重要河川流域保育經理之整體調查規劃、擬定治理計畫及協
調水土資源經理分工事項。
八、自來水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規定原由省執行事項。
九、水文測驗、調查及基本資料建立等有關事項。
十、水利工程技術研究發展、管考與規劃試驗及其他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