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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左列事項:
一、核能安全及輻射防護之研究發展。
二、核子反應器技術之研究發展。
三、核子燃料及材料之研究發展。
四、原子能資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
五、放射化學及核子化學之研究發展。
六、原子能在醫療、農業、工業及生命科學之應用。
七、放射性待處理物料處理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原子核及中子物理之研究發展。
九、放射性物質分析技術之研究發展。
十、核能系統及工程技術之研究發展。
十一、核能儀具之研究發展。
十二、核能相關環境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
十三、核能相關基礎科學與技術之研究發展。
十四、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交辦事項。
十五、其他核能相關科技之研究發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