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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所屬機關電腦設備安全暨資訊機密維護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準則所稱電腦設備,係指主機、週邊設施及相關設施;所稱資訊機密,
係指使用電腦設備製作、保存與國家安全或公務機密有關之資料,及處理
該資料有關之系統、程式、消息或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