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0/20 10: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凡於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徵信業,而為個人資料之電腦處理、蒐集、利用或
國際傳遞,應依本辦法辦理許可登記並取得執照。
徵信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
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及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