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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 (以下簡稱留用人員)
,指依本通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本通則施行前少年輔育院原聘任未具
任用資格之導師及訓導員,於本通則施行後繼續留用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