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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之實施對象(以下稱受評人),指下列各款人員: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檢察官,包括試署檢察官、候補檢察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