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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引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凡於請求國領域內犯罪,依中華民國及請求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凡於請求國及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依兩國法律規定均應處罰者,得准許引渡。但中華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