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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法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規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