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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依本法請領律師證書,除應檢具申請書及繳驗證明資格文件外,並應附繳納證書費用之證明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