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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95.06.30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法審
議本部所提下列事項:
一、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之任免、
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
二、提供遴任檢察長建議名單。
三、檢察長遷調之徵詢意見。
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本部提供擬任檢察長職缺數,交本會提出職缺二倍人
選,由部長圈選之。其符合遴任資格者之基本資料,於開會前七日提供予
本會委員。
檢察長之遷調或新任,於發布前送本會徵詢意見。其調動名單及新職,應
至遲於開會前二小時提供予本會委員。委員之意見應列入會議紀錄送部長
參酌。部長可調整或維持原案,免再送本會徵詢意見。
本會就職期未滿或調任不相當職務之檢察長遷調案,得經決議,建請部長
說明遷調理由。
本會審議案件之幕僚作業,由本部人事處擔任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