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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學習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前條應學習人員,經考選部呈准分發司法行政部後,由司法行政部轉分各
地方法院學習審判、檢察等事務,其學習期間為一年。
前項學習人員報到及開始學習日期,由各該地方法院填表呈司法行政部轉
考選部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