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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執行處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各設行政執行處。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合設
行政執行處;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行政執行處,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
前項轄區之劃分或變更,由行政院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