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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獄、看守所、少年矯正機構、少年觀護所、保安處分及感訓處分處
所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觀護人、更生保護人員及少年矯正機構教師、輔導教師訓練計畫之研
擬及執行事項。
三、其他經法務部指定辦理之訓練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