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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生體、病理及死因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二、關於毒物、生物及藥物化學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三、關於證物之檢驗、鑑定及研究事項。
四、關於法醫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事項。
五、關於法醫人員之培訓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醫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